放疗是骨癌医治中经常使用的1种辅助治疗方法,骨癌患者进行放疗前,根据个人的整体病情肯定治疗目的,选择正确的放疗方式、照耀范围、放疗时间和剂量,有助于到达比较好的治疗效果,提高患者生存质量,根据治疗目的确定骨癌放疗方案。
目的1:完全控制肿瘤
对可能长时间生存或由治愈可能性的骨癌患者,照耀野应超越病变1定范围,可依照50~60Gv/5~6周给予放疗量,治疗同时还需注意保护周围正常组织器官。单纯化疗其实不能完全治愈肿瘤,常需合并利用其他抗癌疗法,根据治疗目的确定骨癌放疗方案。
目的2:1定时间内控制肿瘤的发展并恢复功能
控制肿瘤的发展并恢复功能所给予的化疗剂量1般为30~40Gv/2~4周,根据治疗目的确定骨癌放疗方案,主要适用于预计生存时间半年以上的骨癌患者。此化疗方案也适用于骨转移产生在脊椎或骨盆等重要部位的病人和已产生病理性骨折和神经功能障碍者控制肿瘤继续发展。
目的3:单纯短时间止痛
对活动困难的重症病人和预计生存期不超过3个月的骨癌患者,为减轻其症状,可于最痛苦的病变处给予1次至数次的大剂量照耀,即每次40~80Gy,通常有很好的止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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